2012河北省关于变更药品通用名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政策规定,为方便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和药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药品名称做如下变更。详见附件
附件:药品通用名变更对照表.xls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