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关于上报相关数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驻卫监函〔2012〕1号)(以下简称《报表》要求,为确保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按时上报相关报表,请各地(州、市)卫生局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上报药品采购总金额: 一、上报方式及时间: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的数据上报功能,分别于当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上报第一、二、三季度的数据;次年1月10日上报上年第四季度和年报数据。 二、药品采购总金额数据统计不包括: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 三、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将按季度公示未上报数据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将此结果列入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监督考核管理项目。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