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12〕8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人员培训。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我省《目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对医师和药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对考核合格的药师,可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调整采购目录。我省《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的138种抗菌药物品种。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级别和临床实际,从《目录》中遴选品种,及时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备案。《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三级医院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并经至少2名三级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后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严格《目录》外用药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用我省《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经济、有效。医疗机构在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卫生厅备案。我厅将组织专家,定期对备案药品使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与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相挂钩。 附件:1、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