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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开县卫生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招标省区:四川   发布日期:2012-08-06

2012年重庆市开县卫生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局及时转发了《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
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各医疗机构按本目录范围制订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目录,在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品种的同时,应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品种结构,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二、本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
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医疗机构应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 24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四、医疗机构使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使用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填写《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我局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监测、考评,并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六、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刘小川  李 静,联系电话:85920117  85920109
 

 

附件: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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