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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招标省区:湖北   发布日期:2012-08-09

2012年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医保手术病人 术前七天门诊检查可报销鄂州、宜都、钟祥、当阳市卫生局:
为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探索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
根据我省前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运转情况,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医改工作进展、试点地区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首批选取鄂州市、宜都市、钟祥市、当阳市等4个市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湖北省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联系人: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     翁利胜
联系电话:027—87266150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方案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为巩固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送集中度和及时配送率,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临床用药需求,省卫生厅决定在部分市(县)开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便捷、高效的基本药物配送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基本药物配送集中度和及时配送率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方针、政策,着力推进机制创新,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企业自愿、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市场竞争;
2、协作共赢和高效有序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确保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模式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及时、有序和高效运行。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现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模式的调整和优化,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统一配送的优势,提高基本药物配送集中度和及时配送率,着力解决基本药物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用药需求。
(二)具体目标
1、通过配送企业遴选,以市(区)为单位,在辖区内确定2~4家配送企业负责本地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同时遴选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备选配送企业;
2、药品金额配送率和品规配送率均不低于90%;
3、供应紧张和缺货药品的替补采购配送率不低于90%;
4、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配送全覆盖。
三、试点地区
确定鄂州市、当阳市、宜都市、钟祥市为试点地区,其中鄂州市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当阳市、宜都市、钟祥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须覆盖试点地区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7月底前,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并报省卫生厅批复;
(二)8月10日前,试点地区按照本地区遴选细则完成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8月底前,省卫生厅根据试点地区的方案,组织对“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并搭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试点专用)”;
(四)9月10日前,“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试点专用)”经调试后上线运行,试点地区按新的采购配送方式开始本地区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工作;
(五)2013年1月底前,省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认识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配送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卫生厅将组织试点工作专班,加强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督;各试点地区要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结合实际,力求实效
试点地区要按照“稳中求好、好中求快”的总体思路,严格遵循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前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情况和配送企业的服务能力、服务信誉等,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送企业遴选细则。调整和优化配送方式、遴选配送企业要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统一配送的优势,着力解决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最后一公里”、配送企业分散、配送率不高等问题。
(三)明确责任,统筹协作
省卫生厅负责省级方案制定、试点平台建设、软件开发、技术指导、试点成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试点方案制定,配送企业遴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验收等管理工作,加强配送企业的监管,并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统管的要求,建立县级基本药物货款专用帐户,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收付基本药物货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药库(房)标准化建设、宽带接入等基础性工作和药款缴付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协作,共同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项目依托,信息支撑
试点工作要结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村卫生室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等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和支撑,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库(房)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药品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省卫生厅将通过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对试点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物资倾斜。
(五)考核评估,总结推广
开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配送模式试点工作,是建立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探索性工作,省卫生厅将组织专班对试点地区的试点成效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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