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 发布时间:2012-09-28 阅读次数:477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1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江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我厅备案。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目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我省下发的《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1号)中所公布的《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目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省级《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于10月15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张 峰,梁 斌 联系电话:0791-86370959 传 真:0791-86285916 电子邮箱:yzczhangfeng@126.com 附件:1、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江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2012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