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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基药采〔2012〕5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的通知
招标省区:四川   发布日期:2012-10-09

川基药采〔2012〕5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08    阅读次数:259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四川省基药标 
上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完善投诉机制,加大供货协调力度,现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2年10月8日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要,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特制定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协调处理流程。
一、按照四川省卫生厅要求,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协调工作,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
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2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足量保证供货,并按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求,及时提供实际供货时间、数量、各配送企业备货量等保障临床用药的信息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采购困难中标药品,可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填报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比、包装和中标企业名称等药品信息,应与基层药品采购平台上信息一致。
四、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单”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企业领取需求单。
五、中标企业应及时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联系,并解决供货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已解决供货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单”交回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
六、被上报二次以上供应紧张品种的中标企业,应提供该品种在四川省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实际备货数量等具体信息。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将该品种的备货信息公布在基层药品采购平台上,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购。
七、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返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单”的中标企业,视同“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量配送供货”,由四川省卫生厅药政处、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采取约谈、发整改通知书、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
办理地点: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028-86131165;传真电话:028-8613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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