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关于对涉及铬超标胶囊剂有关企业处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09 阅读次数:308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陕西省标 各相关企业: 截止2012年9月29日,部分企业已按照《关于对涉及铬超标胶囊剂有关企业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提交了相应的资料。经初审,部分提交资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必须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669批次铬超标胶囊剂的企业及其品种同批次,中检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复检合格报告。 二、企业提供整改合格证明,必须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不包含省级各处室、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效证明。 三、请有关企业将符合《通知》要求的补充资料,于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12时前交我中心受理大厅。 四、未按时、按要求补充或递交有效资料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特此通知。 企业咨询电话:029-63329651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