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包头市关于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统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2 阅读次数:679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内蒙古基药补充标 包药采发〔2012〕26号 各旗县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管理,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及配送,现就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统计通知如下: 1、我市所有政府办直接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上报。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基本药物未配送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并于每月10日将上月统计表上报所在旗县区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将今年1至9月未配送基本药物分月填写统计表于10月20日通过网络上报。 3、旗县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和分类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统计表,填写《基本药物未配送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二),并于每月12日上报上月汇总统计表和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计表。 将今年1至9月的统计汇总表和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统计表于10月25日通过网络上报到市药采中心。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本单位网上直接采购和代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未配送到的基本药物情况。 5、如遇节假日,上报统计表日期顺延。 附件一:基本药物未配送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基本药物未配送情况统计汇总表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