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 近日,我省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就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制定一系列措施。 一是优化配送结构,支持集约配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 二是明确基本原则,优选配送企业。各州、地、市级医院和西宁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可作为基本配送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同一企业的中标产品可委托一家配送企业配送。 三是强化配送责任,建立考核制度。中标企业对其中标产品的供应、配送承担第一责任,配送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省药品集中采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标企业的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实行定期考核。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在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中标企业的供货率必须达到100%,配送企业的配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率未达到要求的中标企业,取消其产品中标资格,企业记入不良记录,2年内不允许参加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规定期限内配送率未达到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2年内不允许向省内医疗机构配送任何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