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青海省医疗机构2011年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青药采办〔2012〕1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各行业、系统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省药品采购中心对青海省医疗机构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已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现就执行中标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 (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分流标的急救等药品实行限价备案采购,具体品目及规定另行通知。 二、采购方式及中标价格 (一)2011年度医疗机构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及中标价格将公布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请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登陆该网址平台下载。 (二)按照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采购平台采购目录管理中选择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后,才能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下达订单、采购中标产品。请各级医疗机构在2012年8月29日前完成本单位采购目录的选择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网最新下载栏中下载操作说明。 完成采购目录选择后,根据需求,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采购中标药品。 (三)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即为医疗机构采购价。我省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中标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现行药品加成规定执行,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中标零售价格。 三、执行时间 2011年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从2012年8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少1年。医疗机构从8月30日起执行新的中标目录和价格,并需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采购基本药物。原库存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12年8月29日,库存药品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与本次中标结果完全相同的,从8月30日起执行新的中标价格。 四、采购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执行中标结果,不得采购未中标药品。要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合理、安全使用。要加强与供货企业的协调与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药物货款由医疗机构向供货企业直接支付。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集中采购药品货款支付规定,从验收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执行情况、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情况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中标零售价格表.pdf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