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通知》(禁毒办通〔2012〕31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通知》(禁毒办通〔2012〕31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在8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三、各盟市卫生局要在9月30日前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彻底清查。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发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各盟市卫生局须在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管理的检查情况总结报卫生厅医政处。 2012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