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省深圳市转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粤药采办〔20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督导检查工作,集中学习我省、我委印(转)发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对照相关要求,逐一进行自查,重点环节要有工作记录。 二、委直属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由我委负责实施,8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新区)8月底前,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这次督导检查面要达到100%,我委于9月上旬,将对部分区属、街道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三、各区(新区)将这次督导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底前报我委,同时将电子版发至houliqun0918@126.com。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我委将会同各区(新区)对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侯力群,联系电话:25503213)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