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基本药物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院,行业、系统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 针对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有部分品种流标的情况,为保证临床需求,经专家论证并商省发改委,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部分基本药物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备案采购品种及限价 共14个品规,具体目录及限价见附件一。 二、限价备案采购方式 列入限价备案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采购,不限生产企业,但采购价不得高于限价。 限价备案采购的药品在采购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要填写采购备案表(附件二),向省卫生厅报备。其中,厅直医疗机构、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省交通医院、红十字医院、水电四局中心医院直接向省卫生厅报备,州(地、市)、县(市、区)属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分别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由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每月30日报省卫生厅。 厅直和行业系统医疗机构及各州、地、市卫生局在向省卫生厅报备的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限价采购药品零售价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采购价即为零售价,不得加价。 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青海省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规定加流通差价后销售。 四、执行期限 限价备案采购药品目录执行至下一周期集中采购价格开始执行为止。 限价备案采购药品在执行中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的,将新的零售价折算成采购价后进行比较,如新的采购价高于原采购限价,则按照原采购限价执行;如低于原限价,则原采购限价自动调低至新的采购价。 五、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采购限价备案采购的药品后,必须按时报备,不报备或不执行限价的,按照违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限价备案采购药品采购、使用及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附件:1. 限价备案采购基本药物品规及限价.doc 2. 限价备案采购基本药物采购备案表.doc 青海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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