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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按照发改价格[2012]2938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招标省区:北京   发布日期:2012-09-28

北京市关于按照发改价格[2012]2938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8    阅读次数:285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09年北京市标 
各有关单位:

    2012年9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以下简称2938号文件,见附件1),公布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按照2938号文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我中心重新核定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核定,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中部分产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还有部分短缺药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低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但属于发改委上调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品种;根据管理小组专家小组和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在采购周期内遇政府性调价的处理原则,须企业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9月28日9:00—17:00,请有关中标成交的投标人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右侧“药品调价系统”,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时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药品报价”(如密码已经更改,请使用更改后密码),逐条对本企业涉及产品进行报价。

    二、原则上企业在“药品调价系统”中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截止时间后网上报价将刻盘封存备查,作为重新核定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的依据。重新核定后的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另行通知,通知公布后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交易采购系统”、“北京市社区药品采购平台”或“药品调价系统”进行查看。如重新核定的中标成交价格与企业拟重新申报价格差异较大的,企业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件。

  三、报价时,高于最高零售限价的报价将不被系统接受。短缺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参照直接挂网原则,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加价率,应符合专家“建议报价”;其它药品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不得高于专家“建议报价”;未报价或除短缺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其它药品报价高于专家“建议报价”的产品,采购人将暂停其采购和销售,有异议企业应提交书面澄清文件。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见附件2)核对本单位使用中的品种,待重新核定的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正式公布后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918_505446.htm)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2、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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