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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关于做好“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招标省区:湖北   发布日期:2012-09-04

2012年湖北省关于做好“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州市、钟祥市、宜都市、当阳市、红安县卫生局: 为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探索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供
应保障体系,按照我省2012年医改工作任务,省卫生厅启动了“调 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试点工作”。截止目前,试 点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试点运行阶段。为确保试 点工作顺利进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试点工作”是 探索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基本 药物配送集中度的重要举措。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稳中求好、好中求快” 的总体思路,加强协作,积极参与,全力支持,共同促进试点工 作顺利实施。
二、各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 展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鄂 卫通〔2012〕346 号)和“调整和优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模式 试点工作研讨会”的精神,结合试点地区实际,从“分品规配送”、 “分区域配送”和“混合配送”三种试点配送模式中选择一种, 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三、按照鄂卫通〔2012〕346 号文件要求和试点市(县)卫生 行政部门选择的配送模式,中标生产企业要将试点地区基本药物 的委托配送权作相应的调整。试点期间,其中标的药品由试点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承担,其配送的药 品除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还必须配送到村卫生室。中标生 产企业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与原配送企业的善后事宜, 及时勾选新的配送企业,并签订供货协议,确保试点地区药品供 应和配送不受影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用药需求。
四、为配合配送模式调整和优化试点工作,省卫生厅对原“湖 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搭建了“湖北省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试点专用)”(http://www.hbjycg.com:
8081/Default.aspx)。目前,已完成中标生产企业及中标药品品规、 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基础数据导入工作。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时 间节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9 月 5 日前,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入平台,勾 选本地区的配送模式;
(二)9 月 10 日前,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入平台完成 相关配送关系的建立和确定。本次试点工作中新建立的配送关系, 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应签订供货协议;
(三)9 月 14 日前,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完成订单制订、审核和提交;
(四)9 月 15 日,省级采购机构完成试点地区订单审核和提 交工作,配送企业开始药品配送工作。
各类用户的用户名(ID)、密码与原平台一致,具体操作方 式可从网站“操作指南”中下载。
五、由于升级改造时间较短,目前上线运行的“湖北省基本 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试点专用)”仍在完善和改进中,试点县(市) 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要 指定专人,熟悉和掌握平台操作方式,对平台中存在的问题、需 改进和新增的功能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级采购机构 反馈。
六、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以省为单位集中结 算基本药物货款未实施以前,以县为单位集中结算”的要求,及 时做好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工作。
 
七、2013 年 1 月底前,省卫生厅将组织专班对试点成效进行 考核评估,总结经验,并确定适宜、优化的配送模式,在我省下 一个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中推广使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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