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对中标后违规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决定 宁药招办发〔2012〕27号 关于对中标后违规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决定
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份以来,有部分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生产车间GMP改造、企业改制等为由停止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供应,严重影响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约谈、实地核实等办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供货。目前,仍然有27家中标生产企业的45个品规药品不供货。 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见附件),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中标后前期供货正常,近期停止供货的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等14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二、对提前2个月主动申请废标的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三、2011年12月,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因擅自停止供应中标药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本次停供“硝酸甘油片(0.5mg)”,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药品配送企业 2012年9月4日前 购进的剩余库存相关药品,继续配送,配完为止。 附件:基本药物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