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自12月份起,我省基本药物已进入医疗机构下达订单,配送企业配送阶段,但目前配送工作进展较慢。据部分医疗机构反映,在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下达后,部分配送企业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导致医疗机构临床药品断货,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全省药品采购配送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药品的及时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品配送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核定2011年度基本药物中标零售指导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1978号)的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须于2011年11月21日起执行新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按照《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组织药品,及时开展配送工作。 二、各中标企业作为药品的供给者,必须尽快确定配送企业,以确保中标药品在全省范围内有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同时,为保证中标药品供给,请各中标企业及时将所中标品规药物配送到选定的配送企业,并及时督促配送企业按时配送。2012年12月30日后因为中标企业未确定配送关系影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或不及时配送药品,被医疗机构举办、投诉的,将视为不良行为,考虑取消该企业药品中标资格。同一中标企业被医疗机构投诉2次以上的,取消下一轮我省所有品规药物投标、中标资格。 三、各药品配送企业必需尽快按医疗机构订单按时配送药物。从2012年12月30日起发生不响应订单,不及时配送基本药物,被医疗机构举报、投诉的,将视为配送企业不良行为,要求中标企业更换配送企业。同一配送企业被医疗机构投诉2次以上的,将取消其在我省所有药物配送资格。 四、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的使用者,为保证群众临床药物需求,要主动与配送企业加强沟通和联系。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