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用药的通知徐卫药政函【2011】1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全省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已完成招标阶段任务,《2011年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已确定并公布。对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少数特殊用药,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9号)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要求: 一、请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当地相关专家,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讨论确定特殊用药品种,并于2012年1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药政处。同时上报纸质(加盖卫生局公章)和电子版文件(邮箱:xzypcg@163.com)。 二、申报的少数特殊用药必须是为满足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申报品种数不得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5%(29个)。 四、申报的少数特殊用药,要根据本单位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其他专科用药的需要,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申报,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申报的产品必须是徐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的产品,不得选用非中标入围产品。其供货价格原则上不超过该产品全国各省(市)最低中标价。 六、市卫生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讨论确定徐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用药目录,并上报省厅。各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销售额不超过本单位药品总销售额的10%的要求,制定特殊药品采购计划,通过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窗口按规定流程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货款。 附件1. 县(市)、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用药申报表 附件2. 2011年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 附件3.徐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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