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决定宁药招发〔2011〕6号 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 近期,有部分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生产工艺改进、企业改制等为由停止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供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约谈、公示、实地核实等办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供货。目前,仍然有39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不供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见附件1),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中标后停止供货的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19个品规),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 二、对中标前期供货正常,近期因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不供货的安徽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等30家生产企业(38个品规),给予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三)对主动提前申请废标的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生产企业(6个品规),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附件:基本药物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