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少数特殊用药事宜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南京市卫生局《关于政府办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少数特殊用药事宜的通知》(宁卫药便函[2011]13号)文件精神,为较好解决政府办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少数特殊用药问题,现将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少数特殊用药目录申报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功能较强(人员、技术较突出)或具有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特色专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申报事项 1、范围:主要满足急救、儿科、妇科、眼科等专科用药,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申报的通用名原则上在588种基本药物目录以外选择。 2、品种: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即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符合“一品二规三剂型”原则。 3、数量: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通用名计申报目录总数不超过29种。 三、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临床诊疗范围和专科建设需要,确定申报基本药物目录外特殊用药品种并经药事管理组织研究通过。 2、将申报的药品目录填写下表。 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医疗机构特殊用药申报目录统计表》于2012年1月10日上午加盖公章后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 附:关于申报少数特殊用药事宜的通知
江宁区卫生局 2012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