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甘肃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有关企业: 自2011年12月26日发布拟招标目录以来,工作人员接到了来自企业的大量咨询,为保证此次集中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人员对所有咨询进行了分类汇总登记,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汇报。 2012年1月4日,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就招标文件、招标目录及投标等企业所咨询和关心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招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投标人必须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总代理;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医用耗材只允许一个投标人投标,实行一标一投,一标多投的将按废标处理; 2. 投标人必须先到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企业资质及产品资质审查,审查完成后方可来甘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报名; 3. 招标目录中的耗材均为通用耗材,专机专用耗材需由投标人申报,单独报价及评审;质控试剂、清洗试剂、定标及校准试剂和对应的检验试剂捆绑评审; 4. 购买投标品种及收费原则: 依据甘肃省发改委《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甘发改收费函[2011]18号),甘肃省集中采购标书费每份为150元、信息服务费为每一挂网品规200元/年。 5.鼓励有能力的生产商直接配送;若需指定配送企业,投标企业必须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表7、附表11、附表16中要求的配送企业相关详细资料,此内容在中标后不得修改;若指定配送企业,则医院可以和配送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货款结算;中标企业必须按照配送承诺中的质量和时间等要求配送。如有医疗机构反映某一家中标企业3次以上不能保证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标结果予以废标处理,并将该企业记入“黑名单”,由预备中标企业取代供货; 6.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提供,且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标人如果是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部分资质(如近期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等)没有的可以不提供,如果有的话请尽量提供; 7.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纸质文件在投标报价前提交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不予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的,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废标处理,并不退还任何已缴纳费用;本次招标,原则上可以不提供样品,但在招标过程中,若需要提供样品,投标人应该在指定时间及地点送到; 8.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同规格的产品若价格不同,则需分开填写,有多少规格填写多少行;若价格相同,其他内容一致则不同规格可只填写一行,“规格型号”一栏顺次罗列所有规格即可; 成套投标的产品必须备注栏中填写套内所包含的各分项产品名称、规格及分项报价,包括一切组件耗材;若所投标品种包含其他特殊规格,请将相关信息填写在备注栏中; 9. 如果发现恶意竞争、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按废标处理,并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将投标人记入“黑名单”,两年内取消其在甘肃省内的经营活动,欢迎各企业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举报这类行为。 二、招标文件、招标目录的修改 (一)招标目录 10. 全部心脏介入中第52条和第53条重复,只保留第52条;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第2页第八条改为“采购周期自本次招标采购实施至下次同类招标”; 12. 招标文件第16页及第21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中,投标函附件是指投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 招标文件第51页承诺内容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内容重复,保留第二项。 凡原招标文件、招标目录、招标公告中与本补充说明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欢迎企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疑问,请垂电咨询。 甘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