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基药采〔2012〕2号关于公布新增补及调整部分挂网药品信息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上网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2011年12月,相关部门对药品企业申诉进行了审议,企业对申诉议定结果进行了限价确认,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挂网药品限价等信息调整情况见附件1,新增挂网药品见附件2。请各药品生产企业在附件2所列的效期截止日前提交相应的新合格资质证明材料,如在效期截止日前未补齐资料,将发文取消挂网。 二、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余各上网医疗机构可从上述附件中自行选择采购本单位需用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按2012年1月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挂网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2〕7号)文件执行,如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高采购限价的,其临时零售价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上网非基层医疗机构请自行下载本目录。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6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已挂网限价等信息调整的药品目录》 2、《新增挂网药品目录》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