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确标方案(泉州片区)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泉州市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确标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不同医疗服务层次需求的原则。 二、确标办法 1、泉州市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确标工作由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品规确标。临床常用品规优先,原则上同质量层次药品价格低者优先确标。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一品两规”(指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的原则,同一分组号的药品各确定1~2个规格中标(具体到生产企业)。其中,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必须确保1个以上中标(无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或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价格畸高除外),以满足不同人群用药需求。 同分组号下中标候选品规数≤2条(具体到生产企业)的,直接列为中标品规。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参照宁德片区的确标原则和结果,结合泉州市实际确标。 4、备选品规的确定与使用。为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应确定备选品规。原则上在正选品规无法正常供货或因特殊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时,备选品规按中标候选品规专家评审结果的排序依序递补,排序前的为第一备选品规。 5、片区内采购统一的中标品规。 6、对确标中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