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2】1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以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我区已于1月10日召开基层药物集中采购启动工作会议,并定于2012年1月中旬正式开始采购;同时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12月2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药品配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1〕36号),要求各地和相关企业于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但仍有个别盟市和企业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为全面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配送协议的审核工作,对于9个选择以区域配送的盟市要尽快督促本辖区遴选的配送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务必于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协议备案工作。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1月15日前完成首批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各生产企业务必于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并按照与配送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1月17日向所有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各生产、配送企业要积极组织备货,并于1月20日前完成首批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在首批采购计划申报期间,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做好对各地的指导和企业的服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 技术支持电话:0471-4930595 业务联系电话:0471-4919735 0471-4930630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