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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
招标省区:江苏   发布日期:2012-01-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徐卫药政函【2012】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2011年下半年,江苏省卫生厅组织完成了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新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启动实施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过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促进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根据药品生产企业对配送企业的委托,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尽快与药品供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配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合同副本报我局药政处汇总后上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三、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我市新一轮基本药物日常采购工作已从2011年12月26日开始启动,上轮目录内、本轮中标产品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继续执行原价格零差率销售,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地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轮目录外药品的清理工作。同时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对照新的中标产品目录和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合理储备库存药品,确保春节假期期间临床用药需求。
  四、本轮中标产品零售价格自2012年1月15日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做好药品和价格数据的切换与衔接,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限执行新的销售价格。
  五、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既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同时也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省卫生厅正在分批调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各单位
  要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及时调整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六、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要实时监控、定期考核,并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供货企业切实履行配送责任,做好配送服务。对配送到位率较低的,应要求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重建配送关系,保证配送及时到位。
  七、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群众广泛宣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政策规定,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政策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徐州市卫生局药政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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