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安[2012]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目前无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单方制剂生产企业,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有无出租、出借厂房违法生产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进行排查,并严肃处理。 二、需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生产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参照我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年度需用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我局备案批件后方可生产。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监督药品经营企业按要求对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单方制剂进行购销管理;各地卫生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监督医疗机构按要求对盐酸克仑特罗单方制剂进行处方管理。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