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新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同意,我区从2011年12月1日起,启动了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工作,为了进一步掌握过渡期内各地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由各市、县(区)药招办负责,对辖区新中标配送企业过渡期内的配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2月15日-20日,各市、县(区)药招办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二、检查考核方法 在辖区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县级医疗机构、2家乡镇卫生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5家村卫生室,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工作指标,对新中标配送企业配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药招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药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重点考核过渡期内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合同签订、配送到位、配送时效及配送数量等情况。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情况作为考量配送企业配送服务能力的主要依据。 (二)在检查考核过程中,要综合了解新中标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能力,必要时可到配送企业实地检查。各市、县(区)药招办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在过渡期内配送不达标的配送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具体情况报自治区药招办。 (三)2012年2月25日前各市、县(区)药招办将检查考核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药招办,电子版发至药招办邮箱。 联 系 人:赵 静 马海忠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电子邮箱:nxyz5024242@163.com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