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3 阅读次数:465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0年内蒙古标 各盟市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于2011年5月14日起执行,一年的采购周期已执行完毕,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延长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的采购周期,在新一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出台之前,仍执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 为切实保障药品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各相关单位可申请变更配送关系,并务必于10月15日前到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理变更,在此期间发生的配送关系变更将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延长期内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附件:配送关系变更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