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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84号)
招标省区:上海   发布日期:2012-02-15

2012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84号)

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既是各医疗机构应尽的责任,也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杜绝使用非本单位采购的药品。各分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列为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内容,并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将日常检查情况及时输入市食药监局网上《行政监督检查系统》。该系统预计2012年2月开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抓好贯彻实施落实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健全各项药品管理制度,严格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把握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环节;严密关注“超低价基本药物”在临床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各分局要依照《办法》的规定,将药房(库)作为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点内容;同时,注重“超低价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分析、统计和报告,认真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电子监管网络,把医疗机构“外采药品”信息纳入本市“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

  本市“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目前已覆盖了药品批发、零售环节的药品来源信息,为保障药品质量追溯管理,快速查找、处置“问题药品”,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持。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少数医疗机构从本市以外企业直接采购药品(以下称之为“外采药品”)的现象,导致仍存在着流通药品监管信息盲点。为此,本局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将外采药品(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除外)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输入“上海市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无“外采药品”的医疗机构,不在此列。具体入网方式、时间、输入内容和操作要求,另行通知。

  各分局要做好本辖区医疗机构“外采药品”的摸底调查和检查督促工作,并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将已有“外采药品”行为的医疗机构(仅限设药房的)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汇总后报市局流通管理处。

  四、切实做好检查情况通报、公告工作

  各分局要加强与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的沟通、协调,每月末向其通报区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有条件的可向其提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记录电子信息入径。市局负责通报三甲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情况。对违反《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且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各分局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名称及违规事项报市局,由市局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请各分局将本文即转发至辖区内各设有药房的医疗机构。《办法》电子版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65989.html),不再另附纸质版。

  特此通知

  附:《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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