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三级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情况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黑卫医发〔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文件)要求,全省各三级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提出了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申请。经研究,我厅同意备案,并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备案品规目录 (一)三级医疗机构购用的抗菌药物品规,应在省厅同意备案的品规目录(附件1)之内,不得超出范围。 确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使用本机构备案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规,应填写《医疗机构临时购用抗菌药物登记表》(附件2),启动临时购用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工作确有需要,需采购备案目录外抗菌药物品规,应填写《医疗机构增补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审批表》(附件3)或《医疗机构变更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审批表》(附件4),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同意备案后,方可采购使用。 增补或变更后,三级医疗机构备案品规不得超过293号文所规定的品规数量上限。 二、大力加强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管理 (一)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管理,2012年4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公布备案同意二级医疗机构购用的抗菌药物品规,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在日常工作中,依据文件所列备案品规目录,有针对性地监督各二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二)二级医疗机构新增加品规或者变更已备案品规,均须比照前文所规定三级医疗机构增补或变更程序,并先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用。 附件: 1、 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录 2、 医疗机构临时购用抗菌药物登记表 3、 医疗机构增补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审批表 4、 医疗机构变更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审批表 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