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厅属各医院,行业、系统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采购、配送行为,切实维护各相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建立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相关规定,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监察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