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11年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问题答疑 问题一:登录基本药物采购系统的时候,用户名密码都正确,为什么无法登录系统? 答:请刷新验证码登录,具体操作用鼠标单击红色数字的验证码。 问题二:在基本药物采购系统药品目录中,没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药品怎么办? 答:正在增补中。 问题三:基本药物系统中的采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每个月采购两次,分为前半月和后半月两个采购周期。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每月月底前三天,以及在月中的13日-15日,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上分别报送下一个月前半个月和本月下半个月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除了规定的时间,采购系统不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采购计划。中标药品必须在接到采购订单48小时内完成配送、入库工作。 问题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采购单药品数量填写多了修改,提交的采购单想删除如何操作?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定制采购单,未提交时可以修改和删除,一旦提交是不允许修改和删除的。鉴于系统运行初期,有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操作失误等情况,需要修改和删除采购单,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进行采购单退回,退回后在采购管理——采购药品明细——被中心退回选项里进行修改后提交。3月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采购单,将不予电话受理退回,如需变更请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请示。 问题五:为什么第一次上报的采购计划,到现在还有没有确定的配送企业?那么这些药品由哪家配送企业来配送呢?我们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收到的药品,我们找谁要啊? 答:基本药物是由生产企业为基层医疗机构勾选配送企业。目前我中心已经对未勾选配送企业的生产企业进行电话督导。 问题六:请解释一下基本药物中的转换系数? 答:转换系数就是药品的包装量,例如:一盒12片,12就是转换系数。 问题七: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变更配送企业? 答:可以变更。具体操作: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配送关系管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勾选配送企业】,选中相应药品勾选设置配送企业即可更换。 问题八:请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采购单是否有时间限制,为什么建立的采购单无法提交?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目前每月可以采购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采购单的时间分别为每月月中前三天(即13日、14日、15日)和每月末最后三天。在规定时间之内可以提交采购单,规定时间之外则不可以提交但可以推迟到下期提交。 配送企业配送时间分别为每月第一期为17日、18日和19日三天,每月第二期为2日、3日和4日三天。在规定时间之内可以确认采购单,规定时间之外则不可以确认采购单。今后对配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采购单,我中心将汇总统计,每期统一做撤废处理,在每期简报中公示,并对未配送企业做不良记录统计。 问题九:你好,请问通知中对截至2月6日尚未配送的采购订单进行撤废处理,产生不良记录,有具体的不良记录企业的名单吗?怎么才产生不良记录呢?配送企业没有及时配送会给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吗?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以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治区药采中心已于各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中标生产企业也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对于不按时配送、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生产企业作为基本药物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2月6日尚未配送的采购订单进行撤废处理,产生不良记录的企业和药品,计算机系统已自动记录不良记录,我们汇总整理后会适时公布;配送企业没有及时配送如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会给生产企业同时记不良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