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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2]47号)
招标省区:安徽   发布日期:2012-02-28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2]47号)
 

项目名称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在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和各市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现就做好2012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工

(一)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企业诚信记录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省局GSP跟踪检查对象。具体由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覆盖面不低于5%;

(二)各市局和直管县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在日常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确定GSP跟踪检查对象。跟踪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合肥市不低于10%)。

二、检查依据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二)《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及其评定标准;

(三)《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及其评定标准;

(四)《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三、检查范围

(一)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的企业;
  (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警示及以下的企业;
  (三)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新开办的企业;
  (四)2011年GSP认证跟踪检查问题严重的企业;

(五)有投诉举报的企业;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

四、检查重点

(一)企业GSP认证时或2011年跟踪检查时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自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包括制度执行情况、企业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情况(有无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麻制剂、蛋肽类、终止妊娠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药品营销人员管理情况、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度记录情况)、验收和出库环节规范情况、电子监管的实施情况等;

(四)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的跟踪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一般缺陷项目10-30%或严重缺陷项目≤2且一般缺陷项目≤10%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三个月整改。

(二)对严重缺陷项目≤2且一般缺陷项目>10%的企业或严重缺陷项目>2或一般缺陷项目≥30%的企业,暂控其GSP认证证书,责令其停业三个月整顿,并列为当年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警示及以下企业。

(三) 对半年以上未从事经营的企业(未经省局批准)、经营假劣药品的企业、停业整顿到期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企业,省局视情作出收回或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

(四)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作好记录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重大案件或跨地区案件在移交省局稽查处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五)省局组织的GSP认证跟踪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将在省局网站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市局、直管县局要认真分析本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GSP认证跟踪检查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保证跟踪检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客观记录存在的缺陷,如实反映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以注明。

(三)公正执法,严明纪律。检查人员实施跟踪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省局认证工作纪律,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四)各市局、直管县局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自行组织的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小结、《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汇总表》和《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联系人:顾正江,电话0551-2999275。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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