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128号 )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本局将于今年2~6月间,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行动涉及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重点整治内容:1、企业是否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2、往来单位资质;3、证照票据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资金流和票据流、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整治内容:1、进货单位资质;2、药品分类管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药品限售情况;3、购销票据、记录、实物是否相符。 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充分认识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结合整治内容,组织自查,撰写自查报告,配合本局做好检查工作。其中,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于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本局流通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房)于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所属区县分局。 本次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