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2〕101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切实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电子监管工作,加强该类产品的安全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4号),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二、企业要加强使用特药电子监管网,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的信息追溯等功能,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情况,应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本局药品安监处报告。 三、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针对2011年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本市特殊药品的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