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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2〕3号)
招标省区:江苏   发布日期:2012-03-02

2012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现就新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新成立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申报采购计划的,应按照我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1〕9号)要求,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新成立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工作实际和当地群众用药习惯,在本辖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申报计划的采购目录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选定质量层次,确定采购数量。

  三、新成立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发挥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合理选择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具体品种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首选的原则确定,对同一类药品中品种较多、替代性较强的药品,应选择基层最常用的品种,不强求种类齐全。质量层次的选定也要符合不同质量层次采购比例的要求。确定采购数量时,要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本单位业务工作量情况,对采购周期内的药品使用数量(包括下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使用量)进行合理估算。基础大容量注射液采购采取划分供货责任区域、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采购,不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四、新成立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好采购计划后,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符合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的,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基层申报的采购计划,为新建机构制定个性化的采购目录。

  五、新成立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还应申请网上采购账号及密码,填写医疗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办理CA证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一份(附件2,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3,此表中的内容须和附件2的信息一致,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3、签章图片一份(公章扫描件,参数设置:分辨率300像素以上,24色,bmp格式)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附件一份(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经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我厅药政处。经核准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与新建机构签订授权委托协议。

  六、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编制采购计划应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既不要少报漏报,也不要多报乱报。特别要防止企业促销行为影响计划申报。要严明纪律,严格审核,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联系人:王玥

  联系电话:025-83620914

  电子邮箱:yaozc@jswst.gov.cn

  

  附件:1、医疗机构信息登记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证书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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