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省关于未提供电子监管证明材料报名品种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有关“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的规定,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未提供产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已实施电子监管证明材料”的品种将取消报名资格。请附表品种涉及的企业被授权人在2012年3月13日17:30时前将产地省级药监部门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均可)递交至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逾期未递交电子监管证明材料的品种将取消其在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报名资格。 特此通知。 附表:未提供电子监管证明材料的品种列表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