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顶点医药招商网 > 招标信息 > 川基药采〔2012〕8号关于请证照将在2012年4月和2012年5月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重新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区域:  时间:  关键字:
川基药采〔2012〕8号关于请证照将在2012年4月和2012年5月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重新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招标省区:四川   发布日期:2012-03-07

川基药采〔2012〕8号关于请证照将在2012年4月和2012年5月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重新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上网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
经核查,现有43家配送企业的相关资质将在2012年4月和2012年5月到期,请在相关资质到期前提供相应的新的合格证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即将到期的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相关要求
(一)企业提供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需每页加盖鲜章后,由被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到现场递交。若为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法人企业对本企业分支机构委托书(见附件3)。
(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的,需提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公告,并将公告页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三、办理地点: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8-86139110、028-86131165。
四、注意事项
1.如在相关证照效期截止日尚未补齐相关资料的,将停止该企业相应的配送资格。
2.各上网医疗机构请提示各自配送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2012年4月、5月配送企业资质到期的企业名单
          2.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 
          3.法人企业对本企业分支机构委托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上一篇:2012江苏省关于对部分生产企业拟列入不 下一篇:湖北省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
中国医药招商网郑重提示:本网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行为负担任何责任,请自行核实,谨慎行事。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鲁ICP备09050149号
alexa排名查询 中国网站排名 错误报告/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