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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基本药物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的通知
招标省区:宁夏   发布日期:2012-03-09

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基本药物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的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2012年1月,根据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了基本药物询价采购工作,但是仍然有部分药品无企业投标或者中标后废标。为了保障基本药物临床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决定,对吡拉西坦注射液等16个品规药品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价备案采购的范围

    本次限价备案采购的药品根据“临床必需、价格低廉、无可替代”的原则进行选择,包括:无企业投标的14个品规,企业中标后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2个品规,共16个品规,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0个、中成药6个(见附件)。

    二、限价备案采购的方式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我区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结合部分省区基本药物中标价,研究确定相关药品的配送限价,并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批复。各药品配送企业须积极联系相关品规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报自治区药招办审核备案后,及时采购仓储,按照配送限价组织配送。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从配送企业申购使用相关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加价政策。

    三、限价备案采购的要求

    (一)限价备案采购,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形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要将限价备案采购作为满足临床需求,服务广大患者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配送企业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积极联系相关品规的生产企业,第一时间做好采购仓储工作。对于临床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要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联系、及时备案、及时采购、及时配送。

    (三)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直接从配送企业申购相关药品,并按照规定使用,不再向辖区药招办备案。

    (四)各级药招办要及时转发相关文件,组织监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申购使用限价备案采购的药品。监察、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药品质量,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宁夏基本药物限价备案采购目录(第二批)及配送限价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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