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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招标省区:江苏   发布日期:2012-03-22

2012年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药政处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在全省选择3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监测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掌握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今年起,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根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以全面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为主要内容,通过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补偿等情况的监测,动态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评价范围及指标
    评价范围:各县(市、区)。
评价指标:盐城市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指标(2012年)(试行)(附件1)。
    三、组织实施
 我局负责确定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相关指标数据工作,培训和指导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价工作。成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组织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测评价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于本月25日前将负责监测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与《市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一并报我处,并组织、检查、审核本辖区内监测评价点的信息数据填报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监测评价指标要求负责填报具体指标。
 四、完善监测报告制度
    实行每月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月实际运行情况按月报送监测指标数据,首次监测信息数据报今年1-3月份工作数据。各县(市、区)于每月10日前负责将监测评价点上月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报我处。
    五、落实监测责任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明确监测工作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监测工作,要将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相关科室,并要确保填报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定期检查指导各监测评价单位的工作,分析评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全面负责监测评价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能够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体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实效。要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制度,根据监测指标,分类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建档,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电子档案,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将于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监测评价工作进行质量抽样复核。
  附件:附件.doc
  
 


 

  盐城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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