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变更呼和浩特市集中配送企业及更新配送关系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3月15日,呼和浩特市卫生局根据《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及2012年3月1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精神,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已经为七个旗县(区)重新划分配送区域,确定了配送企业。 为协助呼和浩特市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我中心依据《呼和浩特市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及配送区域公示》,于3月25日前统一为呼和浩特地区变更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