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甘肃省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威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武威市实际,按下列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盐酸克仑特罗气雾剂等单方制剂由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且不得零售。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诊疗行为。应依据具有处方权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盐酸克仑特罗单方制剂,原则上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保存2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开具处方或使用药品,致使盐酸克仑特罗流入非法渠道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及各县区局,要认真履行对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单方制剂购进和销售情况的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法规监督科要积极会同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凉州区二环路内医疗机构(区直医疗机构除外)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会同县区卫生局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方管理。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查深究。对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有关规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理,对药品生产企业整改期间应当收回药品GMP证书;对直接导致盐酸克仑特罗流入非法渠道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情形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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