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供应、备货和配送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自2011年11月30日执行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以来,发现有部分药品没有及时足额配送到位(具体产品详见附件)。为认真执行药品购销合同,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及时给相关经营企业供货,供货数量要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据了解,部分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至今仍未供货给选择的配送企业,致使相关配送企业无该药物的备货,从而使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无法满足。 二、经营企业要履行承诺,切实保证基本药物能够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认真履行承诺,按照《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基本药物配送责任与义务,保证在接到订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企业负责的每一种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我省供应紧张药品,应及时采购,保证合理的库存,建立库存预警机制,保障我省各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三、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入库和按时付款。医疗机构根据库存和实际需求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定期采购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周发送采购订单不超过2次。对供应紧张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合理备货,控制好库存。 以上问题,如再有发现,我中心将按照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政策,严肃追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违约责任。 希望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都按照《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严格遵守药品购销合同,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我省基本药物新机制的顺利实施。 附表:我省各地报送的缺货产品目录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