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12]85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研究、现就部分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 氯化钾氯化钠注射液为国家基本药物,在我委正式定价之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二、 牛黄解毒片区分人工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制定不同价格。使用人工牛黄入药的牛黄解毒片,我委在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中公布过零售指导价格,请各地按此执行;使用体外培育牛黄入药的牛黄解毒片在我委正式定价之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三、 经国家药监局有关机构论证,海南天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西丁注射剂质量标准不同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暂允许其最高零售价格可比统一价格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四、 原礼来公司生产的头孢他啶注射剂(商品名:凯复定),生产企业变更为“Antibioticos do Brasil Ltda”,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和循环系统类药品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附件——中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品种价格执行。 五、 甲巯咪唑软膏属我委定价药品,鉴于目前尚未正常生产产销量及小,暂由企业制定试销价格。 六、 丹东医创药业有限公司与日方原研单位关于注射用奥扎格雷钠的生产协议发生变化,决定取消其原研制药制药品资格,该企业201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之前生产的按原价格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