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启动全区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配送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配送企业的公开招标和配送区域的招标选择。按照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启动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组织签订配送合同 3月30日至4月9日,自治区药招办统一组织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与各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各市药招办统一组织辖区市级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包括“三方行政合同”及“配送合同”。 二、正式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 从4月1日开始,新中标配送企业正式开始向取得配送资格的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自4月1日至5月31日,设定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的中标配送企业与原配送企业同时配送,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及时足量配送到位。中标配送企业同时配送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过程中,不再区分主配送企业和补充配送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自治区药招办、各市药招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好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要重点加强过渡期间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抓好过渡衔接,努力做到配送到位率不降、配送品种不减,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二)要加强常用急救药品的配送。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承担着大部分危重病人的救治任务,对急救药品需求量大。各配送企业必须要加强对急救药品及廉价常用药品的采购,足量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也要将配送企业配送廉价急救药品的情况,作为判断配送企业综合配送能力的重要指标,落实到配送计划的传递工作中。廉价急救药品配送得及时足量的企业,可优先提交申购计划。 (三)要加强联系协调。各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新旧配送企业要正确对待配送区域的调整,既要有序衔接,也要互相补充。过渡期间,不得出现新旧配送企业推诿扯皮、消极配送的情况。 (四)要规范医疗机构申购使用行为。过渡期间,各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向新中标配送企业和原配送企业申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申购和随意退货。对于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的退货清单,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过渡期满,原配送企业已经配送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无特殊理由也不得退货,用完为止;确因客观原因退货的,按照药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严格执行回款政策。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中标企业回款,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特别是配送企业已经调整的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禁止以剩余的药品抵扣药品款的行为。 各级药招及监察纠风部门,要针对配送企业交替过渡期间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配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单位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行政监督合同(三方合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