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药品 “三统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我办印发了《关于开展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17号),全面启动了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结合各地2012年1、2月份数据上报和3月召开的全省月报培训会议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相关指标定义 在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对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相关指标统一和规范如下: 1.“三统一”药品:包含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规和执行省药品 “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文件的“三统一”药品品规,不包含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饮片。 我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统一”药品目录实行挂网动态管理。“三统一药品”目录可登陆“陕西卫生网-药政管理-三统一采购目录”查询和下载。 2.全部药品:包含“三统一”药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目录外药品,不包括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饮片。 3.药品品规数:对应到生产厂家,统计时只简单相加,不剔除重复。 4.“三统一”药品配备率:指一定时间段内,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三统一”药品品规数占其配备的全部药品品规数量(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之和的百分比。 5.“三统一”药品配送率:指一定时间段内,配送企业为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三统一”药品品规数量之和占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三统一”药品品规数量之和的百分比。 6.“三统一”药品使用率:指一定时间段内,医疗卫生机构 “三统一”药品采购金额与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的百分比。 7.周转资金月底余额:指报表当月月底结算中心账面余额。 8.“三统一”采购药品金额:指报表当月采购的“三统一”药品的金额。 9、药款结算情况:指与“三统一”配送企业药款结算情况。 10、采购药品金额:从“三统一”配送企业采购药品金额。 11.已结算药款:指报表当月结算中心与配送企业之间已经结算的药款金额。 12.年度累计:指当年1月至报表当月数据相加或平均。 13. 回款率:指已经结算药款与采购药款的比率。 14. 年度累计回款率:指本年度累计结算药款与累计采购药款的比率。 15、回款天数:医疗卫生机构收到药品验收合格并收到正式发票之日起至结清药款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算。 16、平均回款指数:是反映一定时间段内,一个区域或单位药品货款结算及时程度的指标。指数值小于或等于1,说明回款天数小于或等于30天。指数值越大,说明回款及时程度相对越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单次药品采购回款指数 =回款天数/30。 (2) 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回款指数=统计期内各次药品采购回款指数之和/统计期采购次数; (3) 县平均回款指数=县域内纳入统计范围各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回款指数之和/医疗机构数; (4) 市平均回款指数=辖区内各县平均回款指数之和/辖区县区数。 17.年度累计平均回款指数:指当年1月至报表当月回款指数简单相加之和除以回款指数月次。 二、明确月报工作相关要求 1、各地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加强对月报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填报,加大数据复核力度,确保数据完整、准确,避免数据缺失。注意纠正逻辑错误,平衡数据之间关系。对上报数据有较大差异的,要有备注说明。 2、各地应积极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明晰指标,层层培训,尽快提高基层报表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做好月报工作。 3、各地应严格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实行月报制度,采取逐级上报,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同时报送。各设区市应于次月15日之前上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报送内容应严格按照陕卫药统办发[2011]17号文件要求,不能随意更改报表栏目。 三、加强督导核查,建立通报制度 我办将加大督导核查力度,依据月报填报情况,加大数据质量控制,有针对性的对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促进药品“三统一”工作监测水平不断提高。 从3月份开始,我办将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将月报有关指标排名情况分送各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以督促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