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关于中标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的通报通知(青卫药械便函〔2012〕6号) 各基本药物中标、配送企业: 现将截至2012年4月9日止,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对基本药物的配送情况通报如下,并就下一步配送工作提出要求。 一、配送情况 截至2012年4月9日,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总金额为5,470.20万元,配送总金额达4,141.80万元,入库总金额达3,027.10万元,平均配送率为75.72%,入库率为55.34%。通过监管平台发现,部分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基本药物配送率、入库率极低,截至2012年4月9日,没有配送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有:广州康和药业有限公司、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地区天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企业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富康省级医药配送有限公司、青海汇丰医药有限公司、青海省药材有限公司。还有部分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入库比例偏低,中标企业如: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吉制药有限公司、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澳诺(青岛)制药有限公司、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药集团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如:青海信成集团名珠医药有限公司、青海美信医药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只配送路途近的医院和用量大的品种,不给边远地区配送;有的企业只供应部分中标产品;有的企业在医疗机构下达订单后迟迟不予响应,甚至在省药品采购中心、医疗机构电话联系、督促时推诿扯皮。由于配送不及时或不足额,给临床使用造成了极大影响,医疗机构反映强烈。 二、下一步配送要求及将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配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使群众使用到质优、价廉的药物是医改的重要目标之一。各基本药物中标和配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配送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承诺,按照医疗机构的订单和规定的时间及时响应、供货。对用量大的药品应当有一定的储备,用量小但临床急需的也必须保证供应。尤其对边远地区、用量小的医疗机构,更要加强配送工作,确保及时、足额配送。西宁、海东地区要配送到村卫生室,青南、环湖地区可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给村卫生室代送。中标企业要与配送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与协调,保障及时配送。对于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要及时调整配送关系,并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在配送过程中注意在采购平台完成相关操作,防止数据错误。 (二)强化监督。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的监督,对于用量小、价格低的药品和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于配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对于中标企业药品的配送情况,作为今后招标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作为今后审核配送资格的重要评价指标,并将配送率提供给中标企业作为选择配送关系的参考依据。 (三)严格查处。今后,将根据医疗机构投诉、采购平台数据、日常监督结果等情况,对于不及时、足额供货的中标企业,按照《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清退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并上报卫生部药品采购信息网等处理。对于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不足额配送,以及配送中不覆盖所有配送单元,配近不配远、“挑肥拣瘦”的配送企业,将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 (四)加强联系。各药品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要确定本企业的药品采购、配送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企业电子信箱等信息于4月25日前用报送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电子信箱:qhsypcgzx@163.com)。今后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等将直接发送到企业的电子信箱中。 附件: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统计表(配送企业).pdf 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统计表(中标企业).pdf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