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致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药品价格证明文件说明的相关通知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期发现有药企以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名义向你办出具的药品价格证明,经核实,系伪照函件。
为此,我局重申,药品价格制定公布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为准,其他形式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应作为价格执行依据。请药品采购办及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知照并共同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