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关于现阶段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陆续接到医疗机构反映部分药品不按中标价进行供货、擅自提高中标价等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情况。为保证我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黔卫发【201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通知》(黔卫发【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情况,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2011年度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尚未挂网执行,在新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还未公布之前,现阶段基本药物仍然按照《2010年度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通知》(黔卫发【2010】72号)文件规定执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必须按照黔卫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标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同时,必须严格执行《2010年度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药品的中标价和临时零售价,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实施方案》第七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供应。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按合同保证供货。已确认集中采购挂网公布的药品品种,自确认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撤销(废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不供货。 凡进入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的药品,如遇国家价格调整,要及时报告,由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建议,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调整,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调整价格,非国家调整价格药品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不得要求撤销或调整价格。 对不按中标价供货、擅自提高中标价,以及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采购人供货的,被投诉后,经核实,确因生产企业或其所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原因造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生产企业该品种,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次集中采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贵州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